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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府消保官聯合稽查「有機農產加工品」,維護消費安全與權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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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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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是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原則,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之管理系統,並達到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的農業,是一種較不污染環境、不破壞生態,並能提供消費者健康與安全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在近年漸漸受消費者青睞。彰縣府消保官為「嚴格守護食安」暨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安全,積極辦理「108年度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消費者保護聯合稽查計畫」於10月24日會同彰府農業處,至縣轄內販售有機產品超市進行聯合稽查及抽驗。 
 
本次稽查重點針對店家陳列的商品中,如註明「有機」者,是否標示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及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如為進口品者,是否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等,稽查結果無發現重大缺失,僅1件商品未標示進口商之聯絡電話,消保官除請業務單位依法列管追蹤改進情形外,並請業者儘速改進。另外,本次聯合稽查採樣有機農產加工品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有無農藥殘留,並追蹤後續檢驗結果,違者將依法辦理,積極守護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舊有「CAS」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期限到108年8月24日,使用期限指的是「產製出廠日期」。選購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農產加工品時,國產有機農產品須經公正第三方驗證機構驗證通過始可以「有機」名義販售(注意未通過驗證,發給證書,不可以用有機名義販售,否則會被裁罰),並應於產品完整標示農產品經營業者資訊、驗證機構名稱、驗證證書字號。進口有機農產品,則要以中文標示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與「驗證證書字號」。民眾如有消費爭議,可撥打消費者諮詢服務專線1950,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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