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輕適能運動場館」停業消費爭議 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 確保消費權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03/06~2020/04/06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王科員 7531183 | 更新日期 2020/03/06 | 瀏覽人數: 53人 日前「輕適能」運動場館之相關企業(下稱「輕適能」)陸續停業有16店,有3百餘人提出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近日召開協調會議結果,收單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對於業者未能履約,消費者刷退仍未獲退款者或未曾辦理刷退者,依「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提出「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書」向發卡機構聲明爭議帳款,辦理退款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者主張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之相關程序、證明文件及期限如下: 一、相關程序:先向「輕適能」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填妥「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連同「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寄送發卡機構,聲明書格式可向發卡機構索取。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 已辦理刷退,未獲退款者:1.「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聲明書需詳述殘值計算說明或另附殘值計算說明)。2.「退貨折讓單」或「刷退證明」3.課表或是app點數的截圖等殘值證明 4.若已辦理退款無合約影本則提供「合約異動申請表」等佐證資料。 (二)未辦理刷退者:1.「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聲明書需詳述殘值計算說明或另附殘值計算說明) 2.課表或是app點數的截圖等殘值證明3.合約影本(若無法提供合約,應述明理由)。 (如需「輕適能」提供上開證明文件者,可透過service@lightfitnesstaiwan.com 與輕適能聯絡。) 三、聲明期限:「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需在服務未獲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且自交易清算日起算(刷卡後經清算)之540日曆內提出申請。 最後彰縣府消保官提醒本案受害之消費者可撥打消費者諮詢服務專線1950或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確保權益。 參考新聞來源(行政院消費保護處): 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c27857bc-4d77-4c53-84ec-9a8a119d5ff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