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彰縣消保官聯合查核不動產仲介業-維護買賣房屋公平交易 保障消費者住的權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05/03~2019/06/03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陳慧奇 1178 | 更新日期 2018/05/03 | 瀏覽人數: 40人 買賣房屋是人生重要大事,透過不動產仲介業的服務,消費者可以節省許多時間成本,然時有少數房仲業者之違法行為造成消費糾紛,例如隱瞞凶宅、海砂屋、漏水等重要資訊,影響消費者權益重大。彰化縣政府為維護不動產買賣交易安全及資訊公開、透明,林秀蓮消保官於4月19日、23日及27日,會同彰府地政處辦理「107年度不動產經紀業者聯合查核計畫」,至彰縣轄內不動產仲介業者查核其委託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說明書等資料是否符合政府法令規定,確保消費者住的權益。 本次查核結果如下:依「不動產經紀業者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經紀業者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業者,應標明之。本次查核計有4家仲介業者未按上開規定揭示許可文件等資料,其中1家業者立即改善更新「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完畢外,其餘不合格之業者,消保官除命儘速改善外,亦請主管單位依法追蹤後續改進情形。另關於不動產委託仲介或代銷契約書、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廣告及銷售內容部分,除1家業者尚符合規定外,其餘抽檢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皆有缺少應記載事項及製作不齊全等缺失。消保官請業者依內政部公告之版本修正契約內容,並詳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以避免消費糾紛,亦請主管單位列管追蹤複查,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另消保官亦指導業者應充分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經紀業與委託人(賣方)簽定委託銷售契約的物件,應使用新版的「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供解說,並呼籲民眾重視自身消費權益,購屋前應「停、看、聽」審慎評估,若發生消費糾紛,可向彰縣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如因經紀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也可循司法途徑向經紀業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