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0/07/06 | 瀏覽人數: 267人 一、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未獲妥適處理時,經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後,仍未獲妥適處理,得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為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當然主席。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