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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彰投苗律師團提議修法 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債權優先罰金、罰鍰受償 獲行政院納入修法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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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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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08人
  為落實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解決食安等重大消費案件發生時,不法業者的不當利得被政府的罰金、罰鍰強制執行後,反而沒錢賠給消費者的結果發生,中彰投苗律師團在今年1月間提出消保法修正意見,建議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同一事由所生刑事罰金、沒收以及行政罰鍰、不當利得徵收之公法債權受償。此修法建議獲立委徐永明認同建議行政院修法,並在昨(26)日行政院邀集法律學者專家召開修法草案討論時,亦獲出席的法律學者肯定並經決議納作日後修法方向。 
  中彰投苗律師團謝天仁律師等,看到了日前大統長基公司及富味鄉油品案,因法律規範不足,造成法院及地方政府雖想藉由裁罰業者高額罰金、罰鍰並快速執行,避免業者脫產,但因沒有法規規範,一旦罰金、罰鍰裁罰繳款或加以執行後,日後消費者的團體訴訟縱經判決賠償確定,亦可能產生業者財產不足清償消費者的損害賠償金,又無法自罰金、罰鍰中要求優先受償,反而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現象,故提出建議,修正消保法,明定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優先同一事由所生之罰金、罰鍰等公法債權;另為保全執行,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並獲立委徐永明納入修法提案中。 
  昨日出席行政院修法草案研商會議的與會法律學者詹森林及沈冠伶教授均認為,政府較消費者擁有較強大的強制執行能力,且較能承受債權無法獲得滿足的不利益,要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讓團體訴訟勝訴判決因業者無財產可供清償而變成壁紙,故認同中彰投苗律師團及徐永明立委此部分提案,確有修正消保法的必要。 
  彰化縣政府非常感謝律師團成員從成立至今為消費者權益的努力付出,並提供修法意見,也非常感謝法律學者的支持,及行政院願意接受此修法意見,讓消費者權益能真正落實。但也呼籲行政院多思考,消費爭議案件一旦涉及人命、健康重大權益侵害時(如多氯聯笨毒油案、八仙塵爆案、維冠大樓倒塌案等),這些案件受害消費者及其繼承人的損害賠償債權除了優先同一事件所生之公法債權外,是否亦應較銀行抵押權及其他具優先順位清償之債權更為優先受償的權利?讓這些重大權益受損的消費者最終真能獲得賠償;此外,為落實消保法保護消費者公益上之必要性,能簡化保全程序,修法上建請以「免提供擔保」假扣押、假執行為宜,以避免不法業者伺機脫產,有效發揮保全程序之功能。 
目前律師團成員: 
(按筆劃順序排列) 
王展星律師、江錫麒律師、何志揚律師、邱垂勳律師、陳振吉律師、張國楨律師、黃秀蘭律師、黃淑真律師、楊盤江律師、謝天仁律師、饒斯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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