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彰縣消保官聯合稽查中秋烤肉商品標示 嚴格把關消費安全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09/21~2019/10/21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陳慧奇 1178 | 更新日期 2018/09/21 | 瀏覽人數: 47人 彰化縣政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彰縣消保官於9月18日會同本府建設處,至本縣轄內大賣場及五金百貨商店,聯合查核烤肉用品的商品標示及包裝是否記載使用注意事項,以確保民眾消費安全。 本次聯合稽查抽檢各式烤肉爐、烤肉架、木炭、火種等烤肉用品,查核結果有2款烤肉爐未有商品標示及未標示「烤肉爐本體不得置於磁磚、水泥地」類似警告說明,消保官除當場命其改善外,並請業務主管單位追蹤改進情形,業者若未於期限內改正,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另,消保官於現場亦主動向消費者宣導烤肉爐使用方式及應注意事項,以確保消費安全。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民眾購買中秋節相關應景商品前,應確實留意商品的食品的保存方式、使用方法、保存期限等標示是否清楚,尤其購買烤肉器具及食材時,應注意食材的衛生條件及器具使用安全注意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烤肉時需注意生食與熟食分開,以避免交叉污染造成食物中毒,連假期間若遇有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亦可下載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於填寫完畢後,郵寄至「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