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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會同查核化妝品原料,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安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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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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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苗栗縣「OO有限公司」製造之化妝品面膜產品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分析,結果顯示該產品所含核種活動濃度大於「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附表二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1毫西弗,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判定其產品輻射劑量有影響公眾之虞。並據該公司表示,其製程係透過採購業務人員向彰縣業者購入具有熱導功能之能量布後,加精華液及包裝後出貨。為確保消費者消費安全,了解事實真相,彰縣消保官林秀蓮於108年3月12日會同縣府經濟綠能發展處至該業者所在地進行聯合稽查,避免含有危害人體之原料成為消費商品而侵害消費者之身體、健康及財產等權益。 
  經實地查核檢視調查結果,該業者並非系爭能量布之生產者,僅係就業者提供之原料為加工印刷部分,故無販售或提供輻射劑量商品違反「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之行為。消保官提醒業者應做好自主管理、風險管理以確保生產的產品品質安全無虞,消保官亦將持續與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合作,共同查緝不法、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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