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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第14次會議跨域合作 研議消保重要議題修法建議 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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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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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108年3月29日在苗栗縣政府召開「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第14次會議,由苗栗縣政府王德基消保官、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康馨壬主任消保官、南投縣政府許簡任消保官麗貞及彰化縣政府法制處張啟昱副處長共同主持,「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成員中,謝天仁律師、李婉華律師、黃淑真律師、黃秀蘭律師、張智宏律師並踴躍出席,林消保官秀蓮亦共同與會,一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而努力。 
「中彰投消保聯合律師團」自104年3月成立及105年3月苗栗縣加入成為「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擴大律師團規模並定期分別在臺中、彰化、南投、苗栗召開會議,討論實務上消保爭議,凝聚共識,並多次聯合發函,將歷次會議結論中律師團建議消保法修正草案及食安法規修正意見送請中央列入修法參考,均獲得中央召開修法研商會或列入修法研議小組等,充分展現律師團的跨域合作力量。 
關於針對之前會議彰縣陳振吉律師所提之小農所生產簡單加工產品如豆腐乳、有機農產品等之源頭管理部分,已於彰化縣消保委員會達成共識,建議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消費資訊規定,並請加強宣導;為嚴格把關食安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請相關單位持續加強農產品農藥殘留抽查檢驗,落實抽驗計畫,以達目標效益。 
此次會議提案為討論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修正案及關於「八仙塵爆」事件之法律問題,前者議題則是因實務上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契約之消費爭議不斷,受害之消費者人數眾多,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建議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規定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定型化契約與具有一定依存關係而互相結合之聯立(關連)契約,消費者就經濟上一體性之金融業者得行使抗辯延伸權或依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主張二契約同失其效力,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後者提案就「八仙塵爆」探討,如果活動票券有表彰八仙樂園,參考日本立法例,加盟店出問題,授權者應負責,建議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增訂類此法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會中各出席律師均提出寶貴意見,並分享自身所辦理之實務經驗,充實修法理由,強化修法必要,以保障弱勢消費者之權益。 
藉由有效結合「律師團」之法律專業,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以更前瞻、積極的方式,發揮「區域治理」最大的綜合效果,共同來捍衛消費者權益,未來將持續進行「中彰投苗四縣市」之跨域合作,堅實中台灣「跨域、聯防」的合作平台機制,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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