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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消保官聯合稽查「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全方位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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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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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自行車肇事件數逐年成長,許多民眾把它當成機車騎乘,違規情形屢見不鮮,騎乘安全令人擔憂。此外,更有人擅自去改裝電動自行車,讓時速能到40、50公里,更增道路交通安全的風險。為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彰縣林秀蓮消保官會同交通部、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彰化監理站、本府經綠處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7月11日至彰化市及花壇鄉的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就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為稽查,並向業者加強宣導不得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及非法改裝,以免觸法。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故消費者應選購黏貼及懸掛有審驗合格標章的車輛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另外,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行駛於道路、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二十五公里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皆有相關處罰規定。唯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才能「快快樂樂的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消費者若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或有消費問題,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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