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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消保官聯合稽查游泳池、健身中心,確保消費安全與公平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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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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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林秀蓮消保官會同彰府教育處,自108年5月13日至6月20日,針對縣轄內健身中心及公私立游泳池計47家,聯合進行設施安全及使用類似禮券性質之查核。特別針對游泳池是否配置足額救生員、是否依規定配置各種救生器材暨維護其有效使用狀態,以及是否為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等項目為稽查重點。另就健身中心、游泳池,其場所建築設施是否公安申報、消防設施是否符合消防法規定亦是查核對象,以確保消費者安全之消費環境。 
本次稽查發現:有4家游泳池業者當日未配足額救生員或救生員之救生員證非屬教育部體育署認可之合格救生員證,健身中心之健身器材未以中文於明顯處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消保官除當場命業者改善,並請業務主管單位列管追蹤復查依法辦理,以確保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另消保官針對業者使用之禮劵、類似禮劵性質之預繳型泳劵回數票、優待票、會員卡及定型化契約,查核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是否記載使用期限及是否辦理履約保證等項目。就相關應行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缺失,消保官除提醒業者應重視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外,針對缺失部分亦當場命其改善,並由主管單位列管追蹤複查依法辦理,以確保消費安全與公平。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游泳池業者發行之回數票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逾優待期限可以補差價之方式使用,且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向有提供履約保證之業者購買禮券;另與健身中心訂立之契約至少有3日之審閱期間,如有相關消費爭議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進行消費申訴,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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