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彰縣消保官聯合稽查健身房及游泳池,確保消費安全與權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08/10~2021/09/10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王科員 1183 | 更新日期 2020/08/10 | 瀏覽人數: 5人 彰化縣政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林秀蓮消保官會同彰府教育處,分別於109年7月9日及8月5日,針對縣轄內健身中心及公私立游泳池計6家,聯合進行設施安全及使用類似禮券性質之查核。特別針對游泳池是否配置足額救生員、是否依規定配置各種救生器材暨維護其有效使用狀態,以及是否為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等項目為稽查重點,以確保消費者安全之消費環境。 本次稽查發現:有1家健身中心未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露現有會員人數、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之總面積及最大容留人數,消保官除當場命業者改善,並請業務主管單位列管追蹤複查依法辦理,以確保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另消保官針對業者使用之禮劵、類似禮劵性質之預繳型泳劵回數票、優待票、會員卡及定型化契約,查核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是否記載使用期限及是否辦理「履約保證」等項目。就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缺失,消保官除提醒業者應重視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外,針對缺失部分亦當場命其改善,並由主管單位列管追蹤複查依法辦理,以確保消費安全與公平。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游泳池業者發行之回數票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若已逾優待期限,是可以補差價之方式使用,且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向有提供「履約保證」之業者購買禮券;另與健身中心訂立之契約,消費者至少有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如有相關消費疑義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進行消費申訴,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