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全國首次「中彰投苗」聯名函建議修法 食安舉證責任應倒置及「變更遊覽車規格」阻逃生入罪化 積極落實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8/09~2022/09/09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陳小姐 04-7531178 | 更新日期 2016/08/09 | 瀏覽人數: 60人 近來發生中國大陸旅遊團來台乘坐遊覽車史上最嚴重火燒車事件,全車26人罹難,無人倖免,震驚兩岸,本件遊覽車據報安全門擅自被加裝暗鎖,嚴重影響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其中就立法層面及實務上遊覽車設施殊值討論,而為迫切亟待解決重要議題,「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會議已於105年7月25日在彰化縣政府召開第5次會議,特別針對此重要議題進行討論,會中達到共識結論,彰化縣政府並於8月9日正式完成會辦中彰投苗四縣市聯名函事宜,將彙整消保聯合律師團第5次會議共識結論,首次以「中彰投苗會銜聯名函」建議中央修法,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次聯名函建議中央修法,將變更遊覽車等車輛規格、阻礙逃生者加以入罪化,列入「公共危險罪」予以處罰,即增訂刑法關於「擅自變更車輛規格或以其他方式」封閉或阻礙公共汽車、遊覽車等逃生門部分科以刑事責任,以保障民眾「行的安全」挽回消費者信心,並達嚇阻不肖業者之效果。 再者,亦建議訂定遊覽車之「車上電流負載標準」,並表列「得和不得裝設的電器設備」,以為攔檢查察之標準,且應訂定「遊覽車製造之出廠規範」,增加「車上滅火設備」、「防煙面罩」及「安全窗擊破器」數量等逃生用具,另外遊覽車之密閉式車窗亦建請改為開啟式車窗(如兩段式外推車窗,兼顧行車安全),以杜絕憾事再次發生,有效維護民眾生命健康法益。 此外,「食安事件」亦為消費者所最關心議題之一,食安事件中消費者求償經常受阻無法實現,導致業者存有以不法侵害消費者方式獲取利益之僥倖心理,然囿於現行條文限制,消費者就損害之舉證困難常陷於無法受償之困境,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歷經2次會議討論,於第5次會議中提出建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修正,從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出發,將原條文規定業者「過失責任」修正為「推定過失」之中間責任,使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規業者負舉證責任,以落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彰投消保聯合律師團於104年3月間成立,如今又加入苗栗縣成為「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律師團迄今已召開5次會議,提案修法成果豐碩,積極展現「區域治理」、「跨域合作」之團隊精神,未來將秉持相同精神,積極持續深化、同心協力跨域合作,不僅在消費者保護法上著力,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車輛管理規範等法案上,亦將持續鎖定相關議題,藉由律師團「法律專業」,就「食衣住行育樂」各方面全方位充分發揮保障消費者的力量,為消費者權益嚴格把關,落實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