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第六次會議於南投召開 結合律師專業能力 積極研討修法議題 加強保障消費權益 發布日期 2016/11/15~2026/12/15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陳慧奇 04-7531174 | 更新日期 2016/11/15 | 瀏覽人數: 18人 《置頂》 為更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第六次會議於11月11日在南投縣政府召開,由南投縣政府洪秘書長瑞智親臨致詞,南投縣政府許簡任消保官麗貞與彰化縣政府法制處黃處長耀南、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張副局長本松、苗栗縣政府巫簡任消保官志偉共同主持會議,「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成員謝天仁律師、楊盤江律師、王展星律師、何志揚律師、陳振吉律師、黃淑真律師、黃秀蘭律師、張國楨律師並踴躍出席,彰化縣政府陳消保官孟雄亦到場與會討論修法議題,藉以結合消保聯合律師團專業能力,一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努力。 會中針對前次會議結論及日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請各機關就「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意見等議題進行討論,各大律師均對此踴躍表達意見,場面十分熱絡,並提供相當寶貴的建議,其中就前次會議所提應強化食安法第56條規範,對於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時,當可推定消費者受有損害,食品業者應負起相關賠償責任,各大律師認為此舉證責任之倒置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其實益,更符合公平正義,中彰投苗四縣市可再聯名函請中央列入修法建議,以強化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而刑法關於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之修正及遊覽車電流與逃生設備等修法建議前經中彰投苗四縣市聯名函送中央後,業經法務部及交通部納入內部研究修正小組進行討論,顯示「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卓有成效。 此外,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理由,其認為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公益團體,本身並無充沛之財源,為避免企業經營者脫產致勝訴判決無實益,消費者保護團體因第50條訴訟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應考量前揭訴訟之特殊性並參考相關法規,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如法院仍裁定應供擔保者,因第50條之訴訟屬眾多消費者請求權之集合,其數額恆較個別訴訟為鉅,律師成員均建議除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使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或價額之二十分之一外,該供擔保之金額更不得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俾能減輕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負擔,加強消費訴訟之效益。 「中彰投苗」四縣市政府將持續發揮跨域治理精神並與律師團成員齊力合作,將歷次會議各大律師的專業建議有效具體化成修法草案,適時透過立委或向中央聯名提出,積極敦促妥為修法,從根本的法令規定防範業者不法牟利外,更著手完善消費訴訟制度之建構,標本兼治,一同打造安全和平的友善消費環境,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