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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消保官聯合查核輪胎商品標示,打造安全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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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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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輪胎品質的良窳攸關行車安全問題,為了解市售輪胎商品標示情形,彰縣府積極辦理「106年度輪胎商品標示消費者保護聯合稽查計畫」,於4月24日由陳孟雄消保官會同縣府建設處前往本縣轄內的輪胎行、汽車百貨商場,就自小客車輪胎商品標示部分為聯合查核,以保障消費者行車安全,維護消費權益。 
  
  本次聯合稽查,消保官共抽檢9間國內外知名輪胎廠牌各式輪胎之的製造日期、出產地、製造及進口商資訊等標示,皆符合規定,惟1家汽車百貨業者未就現場販售的兩款進口輪胎張貼中文標示,消保官除當場請業者儘速依規定提供中文標示以確保消費者正確資訊之獲取外,亦請主管單位追蹤後續改進情形,依法處理。另,此次聯合稽查尚無發現出廠日期超過6年之輪胎,符合法令規範。 
  
  消保官提醒業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公告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新品「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超過 6 年者不得進口或出廠銷售。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新品「汽車用輪胎」,銷售者勿提供製造日期超過 6 年之新品「汽車用輪胎」商品,以免觸法及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呼籲:輪胎並非永久不壞,其會隨著出廠時間越久而漸漸產生老化、易脆的現象,上路後非常容易發生危險,影響道路安全,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汽車用輪胎」時,應選用標示清楚、 詳細及製造日 較接近購買日期之商品,並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輪胎商品,確保品質符合規定。遇有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或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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