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積極把關「中古車買賣」消費者權益-消保官聯合調查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發布日期 2017/08/29~2027/10/29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陳慧奇 04-7531174 | 更新日期 2017/08/29 | 瀏覽人數: 82人 《置頂》 中古車買賣常有消費陷阱並導致消費爭議的發生,坊間亦多認為若要買車就要買新車,中古車買賣沒有保障。其中「買賣契約」之簽訂,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階段,若是契約內容規範完善,可以依據契約內容來論斷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發生消費糾紛。彰化縣政府為把關消費者買賣中古車之權益,縣府消保官陳孟雄於8月24日會同本府建設處商業科辦理「106年度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聯合稽查計畫」,至本縣轄內中古車買賣業者,就其與消費者間訂立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宣導。 本次查核結果,僅2家業者使用經濟部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3家中古車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分別有審閱期間、分期付款方式、標的物細項(原強制汽車責任險到期日、領牌日等)等應記載事項而未記載於契約情事,另有1家車商之定型化契約記載事後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違反不得記載事項,雖依據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不應記載事項之條款無效,惟仍易生消費糾紛。消保官除宣導並要求車商改進外,亦請主管單位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依法辦理,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買賣中古汽車就如買賣不動產一般,只要事先做好對市場行情瞭解及對買賣標的物多加檢查,並選擇信譽卓著的中古車業者,對考量經濟因素而又需要車輛作為代步工具的消費者而言,購買中古車不失為一個兩全其美的選擇。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中古車訂定買賣契約前,可參考經濟部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要求相關條款訂入契約中,且契約審閱期間不得低於2日。並注意買賣契約須註明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或「泡水車」,倘若車商未就此事項說明,即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法律責任,另外,車商不得約定「概不退換或修補」等概括免責條款,違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該條款應為無效。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1950」,或向彰化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