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為確保飲食場所消費安全 消保官聯合查核「餐館使用瓦斯等消防安全」全方位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 2018/02/12~2029/03/09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047531180 | 更新日期 2018/02/09 | 瀏覽人數: 6人 近年來外食人口增加,民眾喜歡相約至餐館吃美食聚餐,相互聯絡情誼,為維護飲食場所消費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辦理「餐館使用瓦斯等消防安全聯合查核計畫」,由行政院消保官張英美於107年2月6日會同本府簡金晃消保官、林秀蓮消保官及本縣消防局至本縣轄內之各型餐廳、餐館、小吃店針對使用瓦斯等消防安全進行聯合查核,全方位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安全。 本次聯合查核計畫是針對飲食場所是否依「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做好瓦斯使用及瓦斯鋼瓶的自主管理,並至彰化縣轄內11間各型餐廳、餐館、小吃店進行突擊抽查,發現部分業者瓦斯管線老舊,已由消保官及消防局人員勸導改善,並宣導業者加強鋼瓶防傾倒措施,避免意外發生,其餘詳細查核結果將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彙整另訂時間召開會議並對外公布查核結果。 消保官提醒:依據「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營業場所存放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不得超過80公斤,並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設置標準,違反者可依消防法第42條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請相關業者務必謹慎遵守規定。 消費者若遇有其他消費問題,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