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消保官聯合稽查化妝品業者,捍衛消費權益 發布日期 2018/03/31~2029/04/30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盧先生 04-7531179 | 更新日期 2018/03/31 | 瀏覽人數: 7人 彰化縣政府為避免化妝品業者利用不當推銷方式產生消費糾紛,並提升化妝品買賣交易資訊透明、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於107年3月26日,由消保官林秀蓮會同彰化縣衛生局辦理「107年度化妝品業者目的事業消費者保護聯合稽查」計畫,針對縣轄內化妝品業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產品標示及場所衛生環境等攸關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稽查結果如下: 本次共查核4間化妝品業者,就定型化契約之契約審閱權、化妝品美容、項目及方式說明、服務實施前後,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等條款為查核,除1家業者未於現場提供定型化契約外,其餘業者之定型化契約皆符合規定,惟消保官鑑於是類業者消費爭議案件甚多,除當場向業者宣導:推銷產品及服務時應提供消費者正確充分資訊,譬如於產品拆封前應明確告知價格及付款方式以避免消費糾紛外,亦請業者確實遵守契約審閱期間及保障消費者接受訪問交易後7天無條件解約的權利。另本次查核關於化妝品產品標示部分皆符合規定,但2家業者環境衛生不符規定(未提供毛巾消毒紀錄、工作人員體檢紀錄、壁癌、垃圾桶未加蓋等),消保官除當場命業者儘速改善,並由主管衛生機關列管追蹤複查改正依法辦理,以確保消費者的消費權益。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消費者訂購美容產品或接受服務時,應仔細檢視訂購契約內容以及斟酌自身經濟能力後,再行簽約;接受服務時,對於產品價格及付款方式應先行確認後,再拆封使用以確保自身權益。化妝品業者之推銷方式與手段,可能屬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該法第19條: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將商品或服務退還給廠商或用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的權利。消費者若遇有消費糾紛,可撥打1950消費者申訴專線,彰化縣消費者服務中心將協助消費者透過申訴及調解程序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