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彰縣消保官聯合查核「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 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 2022/07/01 | 發佈單位: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發佈日期: 黃科員 7531185 | 更新日期 2022/07/01 | 瀏覽人數: 5人 《置頂》 為避免汽車維修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彰化縣府張啟昱消保官會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經濟暨綠能發展處,於6月27日聯合稽查本縣轄內2家汽車維修廠之定型化契約,落實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範本之執行,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本次聯合查核結果:2家汽車維修廠皆按規定揭示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追加款項亦事先經消費者簽名同意,其中1家廠商車輛修理協議書條款,針對汽車零配件保固條款字義解釋不明,另1家其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與公告版本不合,經濟部將函請業者解釋相關資訊並更新版本,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紛爭。 消保官呼籲:企業經營者應積極重視消費者權益,汽車維修應落實「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範本之執行,積極提供「充分正確」資訊,確保「商品」及「服務」之優良品質,不僅能創造消費者更高的「滿意度」,且能避免消費爭議的發生,從而創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贏』的局面。「政府」又能不斷努力共創雙贏,讓消費環境更加優質、友善,積極營造出「三贏」最佳品牌的「友善消費好環境」。 在消費者方面,除找熟識或信譽良好的保養廠以避免消費爭議外,送修時應要求維修廠開立「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修車前可先要求估價、報價,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所示經濟部公告的「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汽車維修業者於維修前應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再行維修。此外,汽車維修業者應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如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者,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民眾如遇消費爭議欲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者,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網路填寫申訴表,或親至本府消費者服中心填寫書面申訴表;亦可直接撥打消保專線1950諮詢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