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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消保官聯合稽查商品禮券-保障消費者權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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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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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券屬預付型之交易,消費者相對所負擔的風險性較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彰縣林秀蓮消保官於12月9日,會同彰縣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針對轄內企業經營者其所發行之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查核,共同打造安全、公平、友善的消費環境。本次聯合稽查之業者,其所發行之禮券(提貨券)尚符合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有業者發行之禮券雖有記載得補發,卻未記載補發之金額,消保官督促業者應儘速改善,以避免消費糾紛。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禮券不可限制使用期限,故當所持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者,該使用期限的記載,因違反禮券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消費者仍可持該禮券消費,不受禮券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亦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另發行禮券之業者應提供至少一年的履約保證。消費者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並於購買前注意兌換商品或服務是否有不當之限制,儘量於短期內使用完畢。若遇有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亦可親至「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消費者服務中心,我們將竭誠並儘速處理,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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