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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份消費者已出席之協商會無故未出席之企業經營者名單

更新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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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4人

本公告係依彰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公告之:
一、企業經營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
二、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
三、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消費者保護講習者。

序號

相對人(企業經營者

申訴人

協商日期 

申訴內容要旨 

1

台灣美芝消費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陳OO

112年12月12日

電器類消費爭議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陳OO112年12月21日網路購物消費爭議
3榮金企業社陳OO
112年12月21日
網路購物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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