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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份消費者已出席之協商會無故未出席之企業經營者名單

更新日期: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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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3人

本公告係依彰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公告之:
一、企業經營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
二、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
三、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消費者保護講習者。

序號

相對人(企業經營者

申訴人

協商日期 

申訴內容要旨 

1

櫻千美企業社

楊OO

112年9月27日

服飾類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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