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係依彰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 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公告之: 一、企業經營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 二、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 三、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消費者保護講習者。」 序號 相對人(企業經營者) 申訴人 協商日期 應到案說明日 申訴內容要旨 1 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施○○ 112年11月20日 訂房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