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係依彰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公告之: 一、企業經營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 二、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 三、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消費者保護講習者。」 序號 相對人(企業經營者) 申訴人 協商日期 應到案說明日 申訴內容要旨 1 香港商初心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劉○○ 115年1月24日 線上遊戲消費爭議 2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釋迦牟尼佛救世基金會 王○○ 115年1月27日 殯葬設施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