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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記名式悠遊聯名卡陸續上路~掛失6小時後零風險~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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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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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您知道嗎?現行悠遊聯名卡遺失或被竊,雖然已向銀行掛失,但悠遊卡的儲值餘額因屬無記名,視同現金遺失,無法掛失退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持卡人權益,經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公司)協調後,自本(101)年3月1日起,8家發卡銀行將陸續提供悠遊聯名卡的悠遊卡記名功能,並提供掛失退費服務,用卡人將更有保障。 
目前發卡量已超過500萬張的悠遊聯名卡是銀行與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的卡片,具有自動加值功能,相當方便。不過,經行政院消保處主動瞭解後發現,悠遊聯名卡因遺失或被竊而掛失時,在信用卡部分,因屬「記名卡」性質,享有掛失零風險的保障;但悠遊卡部分卻屬「無記名卡」,因此儲值餘額視同現金遺失,無法掛失退費;換言之,消費者持有的同一張悠遊聯名卡,因其功能不同,致使得否掛失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院消保處要求悠遊卡公司研提改善方案,維護用卡消費者權益。 
在悠遊卡公司與發卡銀行的配合下,悠遊聯名卡將有重大變革。台北富邦、國泰世華、中國信託等3家銀行自3月1日起,玉山、台新、第一、華南、兆豐等5家銀行自4月1日起,調整實施悠遊聯名卡的掛失退費措施略如次: 
一、3月1日(或4月1日)起新申辦的悠遊聯名卡: 
(一)悠遊卡部分均為「記名式」。持卡人需同意發卡銀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給悠遊卡公司,以提供相關服務。 
(二)卡片掛失6小時後,系統紀錄的儲值餘額於40個工作天內可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悠遊卡消費因非屬線上即時交易,故掛失後6小時內悠遊卡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比照現行記名式悠遊卡,由持卡人負擔(依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第3項規定,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後24小時內,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的損失;惟悠遊卡公司比照香港八達通卡,將持卡人承擔風險的時間縮短為6小時,對持卡人更有利)。如餘額為負值時,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列入信用卡帳單計收。 
二、至於3月1日(或4月1日)以前核發的悠遊聯名卡: 
(一)悠遊卡部分為「無記名式」,惟持卡人自實施日起可向發卡銀行申請轉換成記名式悠遊聯名卡,銀行於收到申請書後約7個工作日內完成轉換。 
(二)無記名式悠遊聯名卡掛失時,待卡片效期屆期後,發卡銀行將按悠遊卡公司系統紀錄的最後儲值餘額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餘額為負值時,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列入信用卡帳單計收。 
行政院消保處特別提醒已持有悠遊聯名卡的民眾,可依自身需要,考量是否申請改為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如需申請,可撥打發卡銀行服務電話索取申請書或進一步洽詢。另如遇消費爭議時,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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