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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職掌

業務概況

一、推行消費者教育及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

 
二、受理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就其消費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可向消費者保護官做第二次申訴。 

三、擔任消費爭議調解會主席:消費爭議調解案件進行調解時,擔任消費爭議調解會主席。

四、提起不作為訴訟:消費者保護官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五、處理重大消費事件:消費者保護官發現重大消費事件對消費者權益已造成損害或有侵害的疑慮,應積極調查做適當處理,以防止消費事件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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