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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Facebook粉絲頁或LINE群組購物,當心退貨無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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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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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新北市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雖然賦予網路購物之消費者7日內得不附理由解約的權利,但相關消費爭議仍然層出不窮。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表示,常有民眾反映透過Facebook粉絲頁或LINE群組購物,消費者想依法主張解約退貨權利,卻找不到賣家的真實姓名及住址,不知道向誰主張權利。因此消費者應該慎選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且信用良好的網路賣家,千萬不要以為有法律保障就可以放心在網路上購物,以免上當又受氣。 
  以消保官最近接獲的申訴案件為例,家住三重的陳小姐日前透過一個「商務包專賣」的Facebook粉絲專頁購買包包,收到貨品後發現並非真皮製作,立即在粉絲頁留言並寄出e-mail請求解約退貨,2日後發現留言竟遭到業者刪除,寄出的e-mail也都石沈大海。陳小姐當天就向新北市消保官作線上申訴,但被要求補正店家名稱及地址等必要填寫資訊,陳小姐找出包裹,才發現郵件並沒有留下寄件人資料。消保官無奈表示,本案的Facebook粉絲頁並未記載業者的名稱與地址,陳小姐收到貨後也發現郵件並沒有留下寄件人資料,故無論想寄發存證信函、找消保官申訴或去法院訴訟,都只是一場空。    
  消保官進一步分析指出,像這樣的申訴案件已是新北市今年接獲的第9起,因Facebook粉絲頁或LINE群組並不像拍賣平台會對賣家作基本的身分查證,容易成為網購詐欺的溫床。此外,不少網路拍賣平台的人氣賣家還會要求消費者以FB或LINE訊息進行私下交易,表面上的理由是為了規避交易手續費,但實際上如發生消費糾紛,網路拍賣平台會強調私下交易與其無關,不會介入處理或提供賣家連絡資訊,賣家在拍賣平台上的良好評價也不會受到影響,所以對於在拍賣平台具有良好評價卻又要求私下交易的賣家,消費者應該特別提高警覺。 
  消保官鄭重呼籲,消費者在享受網路購物的便利時,一定要注意業者的網頁是否有依照消保法第18條規定完整揭露通訊資料,倘網路賣家並未依據消保法第18條規定提供消費者清楚完整的企業經營者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消費者就應該拒絕下單,切勿因一時貪小便宜而冒大風險,否則退貨無門又申訴困難,賠了金錢又受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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